地方烟花爆竹禁令需修订,法工委强调合法性
12月26日,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汇报了2023年的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公布了包括燃放烟花爆竹在内的多起典型案例审查结果。报告中提到,一些地方法规的全面性禁燃令触发了公民和企业的审查建议。综合法工委的审查结论,部分地方政府对燃放烟花爆竹的全面禁令与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国务院出台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并不一致,需要进行适当修订。
法工委指出,这些上位法并没有对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进行全面禁售或禁燃规定,反而允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特定时段和区域内限制或禁止燃放。而实践中,全面禁燃政策不仅在认识上存在分歧,在执行上也同样困难重重,不利于法律的科学实施和公民权益的平衡。
与此同时,沈春耀在报告中透露,与之沟通的地方立法机关已经表示会尽快对这些规定进行修改。此类规定的修订,意在相互适应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同时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回顾历史,禁燃令最初在1988年就有记载,但鉴于雾霾和大气污染的加剧,直到2015年,禁燃政策才得到广泛共识。诸如郑州市的禁燃令自2016年起全面执行,而河南省在2021年也对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做出了修改,明确全省禁止销售与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然而,在2023年伊始,广东、山东、辽宁等地区已将“禁止”调整为“限制”,容许民众在特定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这样的调整表明了地方政府在促进文化传统的同时,更是在考虑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平衡。
例如,山东滨州明确了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可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而郑州则暂停了原先完全禁止燃放的规定,另行公布了燃放区域和时间。这样的政策旨在通过细致规定,指导公众科学适度地享受传统习俗。
法工委报告的这一部分,反映了中国立法及监督机制在实际操作中的弹性和进步,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制度不断优化和完善的努力。未来,如何更好地协调传统习惯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将成为各地在立法和治理过程中需要面临的重要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