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7日

成都地铁误会事件法院裁决: 无侵犯当事男子人格权


12月12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对备受瞩目的“成都地铁被诬陷偷拍案”作出了一审裁决。判决书指出,两名女子在与当事男子发生的冲突中,并未构成对该男子一般人格权的侵权。法院不支持男子何某某要求两名女子及成都地铁运营公司刊登道歉声明、在案发地铁站连续宣读十天的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的五万元的诉求。

事件源于2023年6月11日晚上,何某某在乘坐成都地铁时被罗某某与曾某某怀疑其鞋面闪光点为摄像头,从而引发了一场误会。冲突发生后,地铁安保人员及时介入并将三人引导至站台,并在站长协助下报警处理。民警到达现场后,未发现何某某鞋子内有摄像设备,罗某某与曾某某对何某某表示了歉意。但何某某表示不接受道歉,情绪激动。民警登记了当事人信息,删除了相关的照片,并对两名女子进行了批评教育。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定,罗某某、曾某某尽管行动方式稍显欠妥,但出于维护公共利益及自身权益的出发点,并未在社会网络和媒体上传播与事件有关的信息。影响范围有限,也已当场及时道歉,并接受了民警的教育。而何某某声称遭受的个人名誉损害,实际上是由其自己在社交媒体上传播信息所致。因此,女子二人不构成侵权。

法院且指出,成都地铁运营人员在事件中只是履行了正常的工作职责,并未实施任何侵犯乘客人身自由或隐私的行为,因此该公司亦未构成侵权。

最后,判决书再次强调,公众在遭遇纠纷时,应保持克制的态度和对他人权利的尊重。通过理智、礼貌和平和的方式解决问题,才能共同促进法治和文明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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