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5日

北京高院定调:违规解雇不影响员工年终奖权益


北京一起涉及年终奖发放的劳动纠纷案件引发社会关注。原告刘某某因被公司违法解雇,索要2020年度的年终奖26000元。最终,北京高院在再审中做出终裁,支持刘某某的诉求,判决公司须支付该年终奖金。

事件的起因是刘某某在2019年9月加入某公司,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但到了2020年底,双方的劳动关系却提前终止。2020年12月11日,公司与刘某某解除了劳动合同,此后,刘某某提出了对公司的仲裁诉求,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及2020年的年终奖。仲裁结果为刘某某有权获得赔偿金19500元,并且公司未提起诉讼,表明其接受了仲裁结果。然而,刘某某不满足于此,其进一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索要2020年的年终奖。

刘某某主张,公司于2019年根据其月工资的四倍向其支付年终奖金,因此应当按照相同标准支付2020年的年终奖。公司方面则以员工手册为依据,拒绝支付,其规定在奖金发放当日前离职的员工不予以年终奖,同样处于辞职通知期的员工也不发放年终奖。

一审法院认为,员工手册有明确规定,且刘某某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前未获发年终奖,所以驳回了刘某某的诉求。但刘某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刘某某不应享有年终奖,公司系因违法解雇刘某某,不应以员工手册中的规定为由拒绝发放,因此支持刘某某的诉求,判决公司发放年终奖金26000元。

公司对此结果表示不满,进而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公司认为,年终奖的发放和标准是企业的自主经营决策内容,与公司经营业绩密切相关。而高院经审查后认定,由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其对刘某某的年终奖金亦应当予以支付。

北京高院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最终确认刘某某应获得2020年的年终奖金。这一判决再次表明,在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将依据法律事实及公平原则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即便在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时,员工依然有权根据前期的劳动投入来获得应得的报酬。这一案件的结果对中国劳动者权益具有一定的示范与引领作用,强调了公司应当依法行事,公正合理地处理员工离职和工资福利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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